我今日打比律師想約時間,才知道我地要三十日完成交易,三日前,二十七日簽是來不及的,要二十五日,因有星期六日,這時候我才明白那封律師信的意思。
因為我家人在星期日會離港,到二十七日下午才回來,所以律師話我們必須要明天去律師樓簽約,否則便要罰息了。
於是,律師在約滿滿的時間中,多加了我們進去,而且還就埋我放工的時間,我覺得這位吳小姐都算幾好人了。
我仲一心以為下星期先會去簽約,結果明天就去簽了。今天還得趕去銀行買本票呢!:183:
突然間覺得好似自己做快左好多咁。:164:
可是,又有點擔心,因為裝修果d仲未選好,未報好價呢!:138: |